范凤杰律师亲办案例
徐某骗被害人至指定地点抢劫案辩护词
来源:范凤杰律师
发布时间:2005-03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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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人:徐**,男,1981年出生,无业,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案情简介:徐**为了帮助朋友商斌弄钱,在商斌的指示下,将使用高档手机的邻居骗至指定地点,由其他人实施抢劫,劫得手机一部。接受委托后,辩护人从徐**的行为所属犯罪形态为犯罪预备分析得出徐**为从犯的结论,提出了罪轻的辩护意见。 辩 护 词 审判长、审判员:我作为被告人徐**的辩护人,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**犯抢劫罪没有异议。现针对徐**具有的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,提出以下辩护意见:一、徐**系从犯,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规定,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。被告人徐**将被害人约至犯罪现场的行为,是为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,对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抢劫起到的是辅助作用,因此,徐**系从犯。从另一方面来说,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行为之前,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。刑法规定,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,制造条件的阶段。本案被告人徐**约被害人至现场的行为,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。从这一点来分析,徐**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制造条件,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。需要说明的是,本案证据(特别是杨冬的供述)能够证明:被告人商滨因为急需用钱,知道徐**的邻居即被害人有高档手机,即提起犯意,并作出分工:指使徐**将被害人约至指定地点;指使程滨、杨东、李国着手实施暴力行为。徐**虽然在预谋过程中同意了商滨的提议,但从商滨需要用钱并纠集程、杨、李等人,以及徐**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帮助商滨弄钱、商滨见过被害人用高档手机等事实来综合分析,可以肯定徐**是受商滨指使约被害人至现场。从这一点来分析,更可以确定徐**系受商滨指使的从犯。二、徐**有立功表现,请法庭对其从轻、减轻处罚 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徐**的供述能够证明,徐**到案后,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五条的规定,应当认定徐**有立功表现。请法庭依据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,对徐**从轻、减轻处罚。三、徐**具有酌定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徐**到案后,在公安机关不掌握其犯罪事实时,坦白交待了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,使得本案得以迅速侦破,其认罪态度较好。同时,徐**在共同犯罪中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,平时一贯表现较好,本次犯罪系初犯。请法庭考虑到徐**具有的酌定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,对被告人徐**从轻或减轻处罚。综上,辩护人认为,徐**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的刑罚裁量情节,请法庭本着治病救人的司法方针,对徐**减轻处罚,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。谢谢。 辩护人:范凤杰 2 0 0 4 1 1 1 7 日 审理结果:徐**被减轻处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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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范凤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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